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凯发优惠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湘西自治州交通运输局
二o二二年制
湘西自治州交通运输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的决策部署,切实优化公共服务和营商环境,深入全面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着力提升交通运输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范围
具体证明事项详见附件
二、工作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事先在湖南省政务服务网下载打印或于湘西自治州政服务中心大厅现场领取《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并按要求核实相关材料信息。
(二)受理。
1.现场受理。现场受理人员指导申请人做出书面承诺。受理人员依据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判定属于适用告知承诺制情形的,申请人按照规定签订《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提交窗口。
2.在线受理。申请人将签好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连同其他申报材料进行电子化,一并上传至湖南省政务服务网申报系统。
(三)审批发证。
窗口工作人员依法对涉及《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的政务服务事项进行办理,对核查信息真实且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审批完成后,许可证照(含文书、审批等)通过大厅窗口或邮寄方式发放给申请人。对经核查发现承诺信息虚假的、不符合条件的或无法核查信息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三、具体要求:
1.证明事项可以代为承诺的,要有申请人的特别授权。
2.申请人有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3.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材料。
4.承诺的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以及承诺意思表示真实,授权行政机关到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协助查询核实、内部核查、信息共享平台查询、现场检查等。
四、加强事中事后核查
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事中事后核查,针对不同证明事项特点,分类确定核查办法,明确核查时间、核查标准、核查方式等。
五、健全诚信管理机制
依法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黑名单制度,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事项的,依法撤销相关决定,根据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将申请人列入失信人名单,通过运用新媒体曝光、舆论施压惩戒、信用等级评价、失信名单公示等多种手段实行失信惩戒。
六、强化风险防范措施
将实行告知承诺审批与事中核查、事后监管结合起来,通过“互联网监管”进行双随机执法、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最大限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风险。对核查难度较大以及社会广泛关注的事项,建立告知承诺书公示制度,告知不实承诺需承担的责任,鼓励申请人主动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行政权力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序号 |
事项 编码 |
事项 名称 |
证明 名称 |
证明 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类型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 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 单位 |
省部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
1 |
000118003000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修订版)第四十八条: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 (二)在国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满3年,且未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
行政法规 |
州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 |
|
|
行政许可 |
3年未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
州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公安部门 |
|
√ |
|
|
|||||||
2 |
000118040000 |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培训证明 |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1号)第十九条 初次申请《适任证书》或者申请改变《适任证书》所载类别、职务资格的,可以向具有相应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船员服务簿; (四)最近2年内的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体检证明; (五)符合要求规格和数量的照片; (六)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培训证明; (七)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成绩证明。 |
行政法规 |
州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船员培训学校 |
|
√ |
|
|
行政许可 |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成绩证明 |
州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海事管理机构 |
|
√ |
|
|
|||||||
3 |
000718023000 |
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 |
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证明 |
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 |
《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签发管理办法》海船员〔2019〕491号 第六条 办理《合格证》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发证办理表》(格式见附件1); (二)本人近期免冠白底彩色证件照片1张(可提交电子照片); (三)船员培训证明。 其中第(二)项规定的照片,船员管理系统已有电子照片的,船员可免于提交;第(三)项规定的船员培训证明无需船员提供。 |
行政法规 |
州级交通运输主管部 |
船员培训学校 |
|
√ |
|
|
行政确认 |
一、适用范围 |
湘西自治州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二、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三、受理条件 |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
四、禁止性要求 |
无 |
五、申请材料 目录 |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2.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 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4.身份证件和委托书 5.进站协议承诺书 6.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7.《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
六、办理基本 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具体办理流程见流程图 |
七、申请表格 索取 |
可到湘西自治州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索取或在“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相应服务事项栏目中下载 |
八、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提供 |
由窗口提供或在“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上相应服务事项栏目中查阅 |
九、咨询、申请及受理办结 |
地点:湘西自治州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综合窗口。 地址:湘西经济开发区吉凤街道办事处武陵山大道21号(乘1路公交车到州行政中心州博物馆站下) 电话:0743-8225717 |
十、办公时间 |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
十一、决定机构 |
湘西自治州交通运输局 |
十二、办结时限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十四、审批结果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十五、结果送达 |
窗口自取或物流快递 |
十六、监督投诉 |
电话:0743-12345(政府服务热线) 0743-8569189(州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 0743-8222165(州政务服务中心) |
十七、行政复议及诉讼 |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依法向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流程图 |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
[]号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自然人):
姓 名:
凯发优惠的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 号:
(法人或其他组织)
单位名称:
证件类型: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凯发优惠的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姓 名:
证件类型:证号:
凯发优惠的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
名 称:
联 系 人:凯发优惠的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二)证明用途
办理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修订版)第四十八条: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
(二)在国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满3年,且未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四)证明的内容
在国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满3年,且未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 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应当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 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将纳入信用记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申请人全权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等;
(三)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完成整改或者具备场所条件;
(四)愿意在所从事的活动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接受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五)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分)
行政权力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一、适用范围 |
湘西自治州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
二、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三、受理条件 |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四、禁止性要求
无
五、申请材料
目录
首次申请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3、船员服务簿复印件;
4、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体检证明(证明材料);
5、符合发证机构要求规格、数量的照片。(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3张);
6、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培训证明(证明材料);
7、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成绩证明(证明材料);
六、办理基本
流程
受理→办结
具体办理流程见《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七、申请表格
索取
可到湘西自治州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索取或在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相应服务事项栏目中下载
八、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提供
由窗口提供或在“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上相应服务事项栏目中查阅
九、咨询、申请及受理办结
地点:湘西自治州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综合窗口。
地址:湘西经济开发区吉凤街道办事处武陵山大道21号(乘1路公交车到州行政中心州博物馆站下)
电话:0743-8225717
十、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十一、决定机构
湘西自治州交通运输局
十二、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3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核发《船员内河适任证书》
十五、结果送达
窗口自取或物流快递
十六、监督投诉
电话:0743-12345(政府服务热线)
0743-8569189(州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
0743-8222165(州政务服务中心)
十七、行政复议及诉讼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依法向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流程图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
〔〕号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自然人):
姓 名:凯发优惠的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 号:
(法人或其他组织)
单位名称: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凯发优惠的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姓名: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号:
凯发优惠的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
名 称:
联 系 人:凯发优惠的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二)证明用途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1号)第十九条 初次申请《适任证书》或者申请改变《适任证书》所载类别、职务资格的,可以向具有相应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船员服务簿;
4、最近2年内的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体检证明;
5、符合要求规格和数量的照片;
6、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培训证明;
7、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成绩证明。
(四)证明的内容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培训证明、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成绩证明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应当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将纳入信用记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取消其申办业务资格,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法由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等;
(三)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完成整改或者具备场所条件;
(四)愿意在所从事的活动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接受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五)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分)
行政权力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签发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一、适用范围 |
湘西自治州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签发 |
二、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三、受理条件 |
《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签发管理办法》海船员〔2019〕491号;完成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证明 |
四、禁止性要求 |
无 |
五、申请材料 目录 |
《合格证》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发证办理表》(格式见附件1); (二)本人近期免冠白底彩色证件照片1张(可提交电子照片); (三)船员培训证明。 其中第(二)项规定的照片,船员管理系统已有电子照片的,船员可免于提交;第(三)项规定的船员培训证明无需船员提供。 |
六、办理基本 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制证、发证→办结 具体办理流程见流程图 |
七、申请表格 索取 |
可到湘西自治州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索取或在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相应服务事项栏目中下载 |
八、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提供 |
由窗口提供或在“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上相应服务事项栏目中查阅 |
九、咨询、申请及受理办结 |
地点:湘西自治州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综合窗口。 地址:湘西经济开发区吉凤街道办事处武陵山大道21号(乘1路公交车到州行政中心州博物馆站下) 电话:0743-8225717 |
十、办公时间 |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
十一、决定机构 |
湘西自治州交通运输局 |
十二、办结时限 |
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十四、审批结果 |
核发《船员内河适任证书》 |
十五、结果送达 |
窗口自取或物流快递 |
十六、监督投诉 |
电话:0743-12345(政府服务热线) 0743-8569189(州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 0743-8222165(州政务服务中心) |
十七、行政复议及诉讼 |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依法向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流程图 |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
〔〕号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自然人):
姓 名:凯发优惠的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 号:
(法人或其他组织)
单位名称: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凯发优惠的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姓名: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号:
凯发优惠的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
名 称:
联 系 人:凯发优惠的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证明
(二)证明用途
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签发管理办法》海船员 〔2019〕491号
第六条 办理《合格证》应具备下列材料:
(1)《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发证办理表》(格式见附件1);
(2)本人近期免冠白底彩色证件照片1张(可提交电子照片);
(3)船员培训证明。
其中第(二)项规定的照片,船员管理系统已有电子照片的,船员可免于提交;第(三)项规定的船员培训证明无需船员提供。
(四)证明的内容
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证明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应当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将纳入信用记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取消其申办业务资格,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法由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等;
(三)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完成整改或者具备场所条件;
(四)愿意在所从事的活动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接受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五)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