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9/2023-00001
- 文号:湘交基建规〔2023〕1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交通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3-02-13
- 签署日期:2023-02-13
- 登记日期:2023-02-13
- 发文日期:2023-02-09
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履约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凯发优惠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建设项目从业人员
履约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相关单位,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湘水集团有限公司,各经营性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
现将《湖南省交通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履约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1月3日
湖南省交通建设项目
从业人员履约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省交通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履约管理,规范项目管理行为,增强相关企业诚信履约质量意识,建立从业人员履约监管长效机制,根据《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履约监管是指通过人脸识别考勤机等设备,采集、记录从业人员人脸信息,通过从业人员履约监管平台核查履约人员考勤信息、证件信息、履约记录等情况,对各项目履约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和分析。考勤机配备必须满足相关技术要求,能通过互联网与省级平台对接,实现数据交互。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建设项目土建、路面、交安、房建、机电工程的所有施工、监理单位及工地试验室;港口、航道、船闸工程、航电枢纽的所有施工、监理单位及工地试验室;各经营性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法人。
第四条 全省交通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履约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及分工
第五条 从业人员履约监督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六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交通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履约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制订全省交通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履约监督管理办法,督促指导全省交通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履约管理工作。
(二)组织湖南省交通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履约监管平台开发、建设、升级,满足监管需求,并组织相关单位负责系统的日常维护与监管。
(三)组织对高速公路、重点水运(省管)项目从业人员履约监督管理工作,发布省级人员履约评价结果等信息;监督指导市州交通运输局对普通国省干线、地方水运项目从业人员履约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各经营性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高速公路、重点水运项目参建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履约考核。
(五)审核省交通质安机构等相关部门每月报送的人员履约信息,按照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规定的评价周期发布人员履约信用评价扣分信息。
第七条 市州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监管的交通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履约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制订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履约监管实施细则,厘清市级行业发展机构人员履约监管工作职责分工,指导并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监管的交通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履约管理工作。
(二)负责普通国省干线建设项目、地方水运项目参建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履约考核。
(三)按管理职责定期组织对监管的项目从业人员履约情况进行督查、通报与考评,审定申诉意见并作出处罚及通报。
第八条 省级行业发展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全省交通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履约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省公路事务中心:负责检查督促其管理职责范围内项目建设单位建立与使用从业人员履约监管平台的情况。
(二)省水运事务中心:负责检查督促其管理职责范围内项目建设单位建立与使用从业人员履约监管平台的情况。
(三)省交通质安机构:负责监管范围内新开工项目从业履约人员信息录入情况审核,每季度对合同人员履约管理情况进行抽查,核查参建单位人员履约管理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提出报省厅处理处罚及通报建议。负责从业人员履约监管省级平台的开发、维护及人员培训,统一分配系统终端的登录账号、密码,编制系统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每月将人员履约相关信息、信用扣分情况汇总报厅。
(四)厅科技信息中心:负责系统基础支撑环境、安全漏洞扫描、数据共享、技术监管、数据安全等相关服务。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本项目从业人员履约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统筹本项目从业人员履约管理终端系统的组建,组织达标验收;在收到技术单位发布的考勤机升级包后,督促参建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考勤机的升级,确保考勤数据准确有效。
(二)负责审核从业人员身份、职称及执业资格证件,现场监督人脸初始化录入,确保录入参建单位及从业人员数量不缺、人脸及证件信息真实,录入完成之后及时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受理监督后若因人员变更或人脸识别困难需要重新录入等情况,项目建设单位应认真审核和现场监督人脸录入,并对录入虚假信息承担审核责任。
(三)按规定受理审核人员变更(含合同谈判和施工期,下同)、年休假、撤场、停(复)工及申诉等事项,督促参建单位及时将相关审批文件上传平台并按监管职责及时上报,每月15日前通过平台完成上个月人员异动及申诉线上审核,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条 项目参建单位负责本单位参建人员履约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履约管理终端系统的固定组建并经项目建设单位验收达标(工地试验室应在软件系统中按独立单位设置),考勤机固定后不得拆卸和移动;负责本单位考勤机维护及系统升级,配合凯发优惠的技术支持单位设备巡检,确保考勤设备正常使用。
(二)按项目管理要求录入本单位信息及从业人员身份、职称、执业资格证件及人脸信息,对录入人员数量(含变更人员)、证件及人脸信息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对录入虚假信息承担相应后果。及时更新本单位从业人员手机号码、岗位信息等,确保从业人员能及时收到凯发优惠的技术支持单位发送的提醒短信。
(三)执行年休假、人员变更、撤场、停(复)工、申诉等事项的申报。
(四)监理单位要按上述规定做好本单位从业人员考勤。在施工单位提交分部工程开工申请时,应按规定对施工单位合同人员的配备是否满足要求进行审查,并在监理过程中检查施工单位人员到岗履职情况,每月汇总报项目建设单位。
第三章 履约监管对象及范围
第十一条 省厅进行履约考勤管理的关键岗位人员包括:
(一)各经营性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法人中的项目负责人(董事长、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
(二)各高速公路和重点水运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中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总工、生产副经理、安全负责人;监理单位的总监、副总监、安全专监;工地试验室的授权负责人和试验检测工程师。
(三)各高速公路和重点水运建设项目参建施工单位中特长隧道或特殊结构桥梁的专业工程师等其他省厅认定需重点关注的岗位人员。
(四)各高速公路和重点水运建设项目参建监理单位中隧道、桥梁、路面、交安、港航等其他省厅认定需重点关注的专业监理工程师。
第十二条 市州交通运输局进行履约考勤管理的关键岗位人员包括:
(一)各普通国省干线和地方水运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中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总工、安全负责人,监理单位的总监、副总监、安全专监;工地试验室的授权负责人和试验检测工程师。
(二)特长隧道或特大桥梁的专业工程师等其他市州交通运输局认定需重点关注的岗位人员。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履约考勤管理的人员包括:
(一)施工单位的除省厅或市州交通运输局负责考勤监管以外的其他专业工程师及专职安全员,以上人员根据施工进度及时进场考核,各高速公路和重点水运建设项目的具体考勤人员报省交通质安机构审查确认,各普通国省干线和地方水运建设项目的具体考勤人员报市州交通运输局审查确认。
(二)监理单位的除省厅或市州交通运输局负责考勤监管以外的其他专业监理工程师。
(三)工地试验室的助理试验检测师。
(四)项目建设单位确定需要考勤的其他履约人员。
第四章 考勤标准和方法
第十四条 省厅通过“湖南省交通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履约监管平台”对所有履约考勤人员进行监管,实现人员入库、变更、履约、退场全过程监管,规范招投标管理,杜绝“串岗挂证”、“一人多岗”等违规情形。
第十五条 各交通建设项目要切实加强从业人员履约监督管理。新开工项目应在合同文件中明确人员履约监管平台建设标准,明确人员履约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及考勤机的设置或配备要求,在申请办理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手续时,须提供从业人员履约监管平台建立、履约人员信息录入完成情况等相关资料,并作为办理监督手续的必备条件。
第十六条 考勤规则:
(一)人脸识别考勤是履约人员到岗履职的必经程序和重要依据,履约人员不按规定考勤且考勤次数不达要求的,视同缺岗,考勤管理数据作为处理的原始依据。
(二)对各经营性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法人中的项目负责人(董事长、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要求每月到岗考勤次数不得少于4次,相关履约人员每月的考勤日不固定日期,每周一次,每次间隔不少于3天。
(三)各参建单位履约人员必须在每月月初发布的考勤日(每间隔两天设置一个考勤日)0点至24点之间刷脸考勤一次。
对参建单位主要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总工、安全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副总监,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要求每月到岗考勤次数不得少于6次,对省厅、市州进行履约考勤管理的其他关键岗位的从业人员和项目建设单位进行考勤管理的各参建单位履约人员,要求每月到岗考勤次数不得少于7次(人员变更当月能达到考勤要求的,按考勤要求执行;达不到上述考勤要求的,须自变更生效之日起至当月末所有的考勤日要求满勤)。
第十七条 履约考勤自受监之日起至项目交工验收之日止。
从业人员履约进场考勤可根据工程实体开工情况,按照人员合同谈判纪要的要求分批进行;在单位工程完工后,负责施工或监理的专业工程师如无其他工作安排,经参建单位申请,建设单位同意,受理监督的交通质安机构核备后可分批退场;项目经理、总工在合同段工程完工后、交工验收前可退场1人;工地试验室在试验检测任务未完成前至少保留2名持证试验检测师、1名助理试验检测师。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须督促参建单位严格按合同及相关规定录入履约人员信息,并保证原始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省厅将通过系统平台进行图像比对、检查核实。
项目各参建单位安装的人脸识别考勤机应固定在合同规定的履约地点并通过系统完成考勤机备案,严禁将考勤机搬到异地考勤。省厅将采取系统随机抽查、人工抽查等方式加强检查,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 如遇春节等国家重要法定节假日,省厅将通过人员履约监管平台发布不予考勤的起止时间,具体以相关监管部门下发的考勤时间段为准,在此时间段内不作人脸识别考勤要求,但其质量安全管理职责不发生任何转移。从业人员须于假期到期后的首个考勤日通过人脸识别考勤,并顺延当月相应考勤的要求(能达到考勤要求的,按考勤要求执行;达不到月度考勤要求的,假期到期后首日至当月末所有的考勤日要求满勤)。
第二十条 遇有设备损坏或网络不畅等影响考勤的突发情况,参建单位应及时向项目建设单位报告,由项目建设单位协助提供考勤服务。监理单位从业人员进行现场监理或检查时,可按照就近原则分别在所辖施工单位或工地试验室考勤。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不同的项目或单位履约考勤,系统已设定从业人员不得重复录入功能。
第二十一条 对于有异议的扣分,实行“一月一申诉”原则,原则上涉及人员履约扣分有异议的事项每月通过系统在线受理。系统每月初第1个工作日锁定上月数据,出具相关报表并公告信用评价预扣分(各级人员均可查看扣分结果)。
由省厅和市州交通运输局进行履约考勤管理的关键岗位人员因考勤次数不足而导致扣分的异议处理流程为:从业单位申请→建设单位审核(每月15日前)→交通质安机构汇总(每月月底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录入系统平台形成闭环,系统平台将最终数据发送至厅信用评价系统予以固化,申诉逾期的不予受理。
由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履约考勤管理的履约人员因考勤次数不足而导致扣分的异议处理流程为:从业单位申请→建设单位审核(每月15日前)→录入系统平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质安机构抽检。
第二十二条 下列特殊情况经监管部门批准可受理免予扣分申诉,否则视为缺勤:
(一)发生重大疾病(须三甲及以上医院开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不能考勤的。如因病假导致60个自然日(含双休日、节假日)以上不能正常履职考勤的,须按规定更换履约人员并按合同规定相应处理。
(二)因公重大事件不能考勤的(须出具提前报备的相应请假手续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因自然灾害、抢险救援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不能考勤的。
(四)因其他特殊原因(如长期停工、疫情隔离或经备案批准的年休假等)不能考勤的。
第二十三条 项目如存在未能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实体质量抽检存在突出问题、发生亡人事故、不按设计图纸施工压缩建设规模或降低服务功能、因施工环境或农民工工资支付等引起非正常上访且未及时处理、虚假考勤、异地考勤等现象,被省厅约谈后列入重点关注名单。
对于连续两次成为重点关注名单的列入持续关注名单。对于整改及时,措施有力的项目,省厅将在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关注期结束后将项目从重点、持续关注名单中予以解除。
第五章 考勤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四条 人员履约考勤结果按规定纳入参建单位信用评价,扣分遵循“同一问题同一时间内不重复处理,扣分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其中,缺勤人员信用评价扣分标准按《从业人员履约(缺勤)信用评价扣分标准》执行(详见附件)。
第二十五条 每月月初,系统发布参建单位及从业人员缺勤情况报表公告;每季度,系统发布经省厅或市州交通运输局审核的参建单位及从业人员缺勤情况结果通报;每信用评价周期,省厅或市州交通运输局将关键岗位扣分反馈至项目建设单位,统一纳入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管理。
第二十六条 纳入“重点关注”名单的合同段或建设项目,省厅从纳入名单起恢复合同段或建设项目的履约人员(第十三条第一、二、三款所规定)的考勤管理,管理时限半年;纳入“持续关注”名单的合同段或建设项目,省厅从纳入名单起恢复合同段或建设项目的履约人员(第十三条第一、二、三款所规定)的考勤管理,管理时限一年。
第二十七条 参建单位存在从业人员虚假考勤、异地考勤,人员履约信用评价扣分达上限仍不按规定进行履约考勤等行为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参建单位相关违规行为抄送项目建设单位,并建议项目建设单位通过合同约定向从业单位追究违约责任。追究违约责任情况报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3日止。《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履约监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交基建〔2018〕82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从业人员履约(缺勤)信用评价扣分标准
行为代码 | 不良行为 | 扣分标准 | 条文说明 | 依据 |
一、公路施工企业 | ||||
glsg2-2-6 | 安全员或其他注册执业人员未按投标承诺到位,或无正当理由更换 | 0.5分/人次(项目法人要求更换的除外) | 缺勤视同未按投标承诺到位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通知(试行)〉的通知》(交公路规〔2021〕4号) |
glsg2-2-7 | 主要工程管理、技术人员未按投标承诺到位 | 0.2分/人次 | 缺勤视同未按投标承诺到位 | |
glsg2-7-9 | 项目经理未按投标承诺到位或出勤率不满足合同要求 | 2分/人次 | 缺勤视同未按投标承诺到位 | 关于修订《湖南省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湘交基建规〔2022〕17号) |
glsg2-7-10 | 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未按投标承诺到位或出勤率不满足合同要求 | 1.5分/人次 | 缺勤视同未按投标承诺到位 | |
glsg2-7-11 | 项目经理在施工期间违规变更的 | 2分/人次 | ||
glsg2-7-12 | 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在施工期间违规变更的 | 1.5分/人次 | ||
glsg3-9-10 | 人员履约考勤弄虚作假的 | 1分/次(在企业总分扣除) | ||
glsg3-9-11 | 将人员考勤设备移动至场外或通过其他恶劣的方式进行虚假考勤的 | 5分/次(在企业总分扣除) | ||
二、水运工程施工企业 | ||||
sysg2-2-1 |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未按投标承诺的条件配备或未经项目法人批准擅自更换 | 2分/人次 | 缺勤视同未按投标承诺的条件配备 | 《关于印发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14〕113号) |
sysg2-3-15 | 未按规定配备质量管理人员 | 1分/人次 | 缺勤视同未按规定配备 | |
sysg2-4-7 | 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1分/人次 | 缺勤视同未按规定配备 | |
三、监理企业 | ||||
jjx101026 | 未按投标承诺的条件配备总监、副总监、驻地监理、总监代表的 | 5分/人次 | 缺勤视同未按投标承诺的条件配备 |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交质监发﹝2012﹞774号) |
jjx101030 | 实际到岗监理工程师不足合同约定70%的 | 3分/人 | 监理工程师每人·年履约扣分达到12分的,视同不按合同约定到岗认定扣分 |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交质监发﹝2012﹞774号) |
四、监理人员 | ||||
jjx102019 | 现场监理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到岗、不出勤的 | 2分∕次,全年扣分上限12分。 |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交质监发﹝2012﹞774号) | |
五、工地试验室 | ||||
jjc202007 | 未按规定或合同配备相应条件的试验检测人员或擅自变更试验检测人员 | 扣5分/试验检测师·次、3分/助理试验检测师·次,全年扣分上限30分 | 缺勤视同未按规定或合同配备 | 《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交质监发[2018] 7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