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履约人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凯发优惠
为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履约人员行为管理,完善人员履约平台监管制度体系,强化人员履约监管与招投标管理、人员变更管理、信用评价管理的有机融合,推动行业治理闭环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推进交通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交通建设高质量发展,同时为落实省委招投标巡视组移交立行立改“尽快完善人员履约监管平台”的问题,省厅组织制订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履约人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本《通知》的起草背景、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制订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018年5月4日省厅印发《湖南省交通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履约监管平台管理办法》(湘交基建〔2018〕82号,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涵盖了高速公路和重点水运项目、普通国省道的人员履约监管,对履约人员考勤规则、考核管理、信用评价扣分标准等做了详细规定,但未将人员履约监管与规范招投标管理、人员变更管理、挂证管理等紧密结合起来,尚未实现将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关键人员纳入监管平台,还存在一些亟待补充和完善的制度举措。为适应新时期公路水运建设新形势,满足打造品质工程、推动交通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需要,亟需出台补充通知,来规范指导、加强完善项目履约人员管理等行业监管实践。
二、《通知》制定的依据
本《通知》主要根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08]116号)、《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6第6号)等法律、法规以及近年来我省出台的关于公路水运建设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实际情况拟定。
三、《通知》条文释义及解读
第一条 全面推行项目履约人员信息化管理
(一)我省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水运建设项目履约人员均需登录“湖南省交通建设项目从业人员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进行个人履约信息登记(内容详见附件),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应登录系统予以实时更新。
释义:为将人员履约监管与规范招投标管理、人员变更管理、挂证管理等紧密结合,实现将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关键人员纳入监管平台,依据《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08]116号)第11条等要求,对履约人员推行信息化管理,落实全过程、全寿命工程质量责任制,进一步提升公路水运建设领域人员监管水平。
(二)项目中标后至合同签订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总工,监理单位总监、驻地监理工程师应与投标文件承诺到位人员保持一致,不得在合同谈判阶段进行变更。
释义:依据《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08]116号)第11条,《湖南省公路工程标准招标文件(2109)》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承包人承诺的名单一致,并保持相对稳定”等相关条款, 本《通知》明确了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总工,监理单位总监、驻地监理工程师应与投标文件承诺到位人员保持一致,不得在合同谈判阶段进行变更,防止投标一批人、签约换一批人、实际履约再换一批人的突出问题。
(三)建设项目申请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后,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履约情况等信息均纳入监管平台进行登记和动态管理。人员履约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录入履约人员信息,自信息录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项目建设单位应对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从业人员录入信息及审核情况建立工作台账,并根据监管平台批准的进、退场时间节点进行人员信息登记。
释义:项目申请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后,要求人员履约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录入履约人员信息;建设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主要明确人员履约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对履约人员录入、审核信息的工作职责、办理时间并实行台账化管理,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明确监管平台批准的进、退场时间节点作为履约人员的进、退场时间。
第二条 严格项目履约人员变更管理
(一)建设单位项目经理、总监、技术负责人等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应将变更情况及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施工、监理、工地试验室履约人员变更时,须经项目建设单位审查批准,变更后人员均不得低于招标文件约定的任职要求。
释义:按照《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1号)第十二条“收费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进入公路建设市场实行备案制度”之规定。本《通知》特明确建设单位项目经理、总监、技术负责人等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应将变更情况及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其中特别强调了“项目经理、总监、技术负责人”必须备案,考虑有些项目设置了党委书记,多名副经理、副总监等职位设置具体情况,可不止上述3个岗位的人员,各级负责监管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提出具体管理要求。另明确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仅是事后备案管理,不干预项目上的人事安排。
施工、监理、工地试验室履约人员变更时,明确必须经项目建设单位审查批准方能变更,变更的前提是变更后人员均不得低于招标文件约定的任职要求。提倡人员相对固定,也不禁止人员正常的流动。
(二)履约人员信息发生变更时,履约单位应及时将变更信息录入监管平台并上传相关证明资料。自变更信息上传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释义:履约人员信息变更在项目管理过程中,体量是比较大的,必须依托信息化管理。为及时、准确的采集履约人员变更信息,特明确了履约单位应及时将变更信息录入监管平台并上传相关佐证资料,其中佐证资料包括履约人员的各类证照资料及注册信息、社保缴纳资料、变更审批资料等。
为规范建设单位的审核管理工作,特明确了自变更信息上传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总工,监理单位总监、驻地监理工程师,试验检测机构授权委托人履约后,除病亡、违纪违规、辞职等特殊情形外,合同工期内不得变更。因病休、提拔等其他原因变更的,自变更后6个月内不得作为主要人员参与本单位新项目的投标及履约。上述人员若调动至新的法人单位工作的,自调动手续办理完结之日起,可以正常参与新项目投标及履约。
释义:按省厅《湖南省公路工程标准招标文件(2109)》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承包人承诺的名单一致,并保持相对稳定。未经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等相关条款, 本《通知》明确了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总工,监理单位总监、驻地监理工程师,试验检测机构授权委托人履约后,除病亡、违纪违规、辞职、提拔等情形外,合同期内不得变动。
另按省厅《湖南省公路工程标准招标文件(2109)》“中标人拟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在其他项目上任职的,在招标人对其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撤离该项目,否则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同时委派经发包人与监理人同意的新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等条款,本《通知》明确对因特殊情况出现履约人员变动的,该人员自变动后6个月内不得作为主要人员在新项目履约任职,通过6月时间不能忍主要人员的管控,倒逼履约人员不能轻易变动。
(四)监管平台与“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系统(交通)”数据实现互联共享,对履约人员情况进行信息化管理,在建项目履约人员在监管平台中应设为锁定状态,未按规定办理变更前,不得作为新项目投标及履约人员。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将《通知》第二条第三款内容写入招标文件专用条款,凡通过监管平台查验出不符合的投标人,资格审查应不予通过。项目建设单位应通过信息系统比对,核查项目履约的主要负责人与投标文件承诺到位人员是否保持一致,对不一致人员要严格依据合同追究违约责任。
释义:监管平台要实现与“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系统(交通)” 实现互联共享,对履约人员的监管实效才会显著提升。在建项目履约人员在监管平台中应设为锁定状态,未按规定办理变更前,不得作为新项目投标及履约人员。
其中监管平台的人员履约信息推送给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系统(交通),评标委员会应通过两个系统自动比对是否存在《通知》第二条第三款明确的情形,查验出不符合的投标人,资格审查应不予通过。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系统(交通)拟任主要人员信息推送给监管平台,自动比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总工,监理单位总监、驻地监理工程师应与投标文件承诺到位人员是否保持一致,是否在合同谈判阶段进行了变更。通过信息化途径,对履约人员进行有效的管控。
第三条 进一步完善人员履约及信用扣分管理
(一)施工企业人员履约及扣分半年累计超过10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视情况分级进行通报批评,并在信用评价总分中予以相应扣分。
释义:按照《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交公路发〔2009〕733号)以及《湖南省交通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履约监管平台管理办法》(湘交基建〔2018〕82号)第九条关于 “对人员履约管理不到位,人员履约信用评价扣分达上限仍不按规定进行履约考勤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通报”的规定,为强化惩戒和震慑作用,防止个别违规企业利用人员履约信用评价扣分上限不履职担责而“破罐子破摔”,避免形成项目监管的“破窗效应”,对施工企业人员履约及扣分半年累计超过10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视情况分级进行通报批评,并在信用评价总分中予以相应扣分。
(二)每年第四季度“从业人员履约及扣分结果的通报”分10-11月份、12月份两次进行通报,其中10-11月份通报在12月发出;12月份的通报在下一年度1月发出,并注明纳入上一年度信用评价扣分。
释义:按照人员履约监管平台管理办法,人员履约管理扣分实行“每月一通告、每季一通报”的考核管理,每年第四季度的通报扣分异议处理期后,通报要到次年1月底后才能下发,而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733〕号)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细则第八条规定,“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公路施工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信用评价扣分依据是“按出具日期确定参加信用评价的年度”,从而导致第四季度的考勤数据无法纳入当年信用评价。为避免出现因需经预通告、申诉(5个工作日)、复核等程序(至少需20个工作日)而可能导致的第四季度人员履约扣分无法作为有效数据被年度信用评价采信的情况,需将四季度扣分作两次通报(10、11月份通报在当年12月份发出,12月份通报在下年度1月份发出),确保当年所有履约通报扣分都能纳入该年度信用评价扣分范围。
第四条 进一步加强履约人员监督管理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定期组织督查,对信息录入弄虚作假的,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处理,相关处理结果纳入企业或个人的信用评价扣分;对参建单位履约人员信息监管失职的建设单位,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理并纳入对项目建设单位的综合考评。
释义:该条明确对信息录入弄虚作假的履约人员及单位,责令改正并按规定处理,相关处理结果纳入信用评价扣分;对履约人员信息监管失职的建设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并纳入对项目建设单位的综合考评。目的是对信息录入弄虚作假的履约人员及单位,监管失职的建设单位予以处理处罚。
(二)履约人员提供虚假个人信息登记的,有交通类执业资格证书的,1年内不予受理注册业务申请;已在我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履约的,建设单位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予以重点监管,严防违规行为的出现。
释义:该条明确履约人员提供虚假个人信息登记的,有交通类执业资格证书的,1年内不予受理注册业务申请;已在我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履约的,建设单位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予以重点监管,严防违规行为的出现。旨在对信息登记弄虚作假的个人予以在注册登记和履约从业方面进行限制和处罚。
(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履约人员“挂证”清理。对违规“挂证”人员,撤销其注册许可,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设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
释义:该条款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第三款第二条“依法从严查处工程建设领域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规的专业技术人员撤销其注册许可,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对岗位异动人员参照“挂证”清理给予了相应处理处罚。
第五条 其他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参照本通知执行。
释义:明确《通知》自2020年1月16日起起施行,主要是执行的时间节点,项目建设单位、从业履约单位及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好履职履责。根据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现状,明确了农村公路项目履约人员管理的可参照本通知执行。其中招投标及基本建设程序规范的县、乡道建设项目,可按照本《通知》执行;统建的通村、通组公路宜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