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路运输站场项目管理办法》解读-凯发优惠
一、修订背景
现行的《湖南省道路运输站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湘交计统〔2015〕193号)于2015年10月印发。该办法实施以来,有效地规范了我省道路运输站场建设管理,保障了站场建设的科学有序发展。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关于‘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2年”的规定,该办法已经超过使用期限,需要对该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
2021年以来,我处按照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编制及统一登记编号相关工作要求,结合“十四五”公路站场规划建设的新形势新政策以及我省“十三五”站场前期工作推进和建设情况,在多次征求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及厅法制处、养护处、财务处、运输处、政务处、省道路运输管理局、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等相关单位(公司)意见基础上,对原站场建设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依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
2.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2019);
3.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4月23日修正版);
4.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
5.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号)》(2015);
6.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04);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
8.交通运输部《综合客运站枢纽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交规划发〔2015〕35号);
9.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货运枢纽(物流园区)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暂行)》(交规划发〔2016〕59号);
10.《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交财发〔2009〕782号);
1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
1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
13.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7年7月28日湖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4号公布);
14.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09年7月9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公布,2018年7月10日修正);
15.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6〕85号);
16.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作指南》(2019);
17.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有关事项清单及流程指导图》(2019);
18.《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法》(湘建建〔2019〕134号);
19.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湖南省交通运输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交通运输建设计划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暂行规定》(湘交计统〔2016〕241号);
20.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期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办法》(湘建价〔2013〕180号)。
三、修订原则
本次修订立足于问题导向和发展导向相结合,既着力于解决当前站场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也对项目建设全过程情况进行监测评估,积极探索未来推进站场建设发展的思路,引导站场建设高质量发展。
一是强化全过程管理。办法修订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合理减少许可管理事项,下放审批权限,规定了从前期立项、初步设计审批、建设管理、补助资金管理、竣工验收及后评估等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控制要点,引导站场建设有序推进。修订完善了对于补助资金监管和后评估工作的要求。
二是完善各级职责。办法修订完善了省、市(州)各级部门和相关方的职责。一方面,强化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在前期早报及审核、事中事后监管的责任,另一方面,强化企业在建设管理、数据报送等方面的责任。
三是明晰各方权限。站场建设涉及交通运输部门和发改、规划、住建、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管理职能,办法修订梳理了各部门的管理界面,明晰交通部门的管理定位,引导建设管理程序对接顺利。对于涉及到的其他部门管理权限内的工作,如立项工作、规划方案评审、施工管理和竣工验收等,按已有规定执行,办法不另行规定。
四是加强监测和评估。办法修订加强了对企业报送数据、主管部门动态跟踪的要求,推动项目数据“上得来”,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对项目建设运营情况“看到见”、“管得着”,并对项目后评估提出要求,保障政策执行效果。
四、主要修订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分总则、管理职责划分、规划与计划管理、前期工作和资金申请报告管理、项目实施管理、国省投入资金管理、竣工验收及后评估管理、责任追究及附则等共九个章节、35条。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一)对文件名称进行修改
由原名《湖南省道路运输站场建设管理办法》修订为《湖南省道路运输站场管理办法》。
修改理由:站场为房建工程,建设施工监管为当地政府及其住建部门,为避免歧义,修订时删除了“建设”二字。
(二)进一步明确了站场管理办法适用范围
主要是将城市公交站场纳入适用范围,并根据“十四五”站场规划情况,调整细化了具体的项目分类。
原试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国省补助投资新建、改(扩)建的站场建设项目。站场建设项目分为汽车客运站和汽车货运站。汽车客运站包括等级客运站(含综合客运枢纽)和农村客运招呼站,汽车货运站包括物流中心(含公路货运枢纽)或等级货运站。由社会全额投资建设的站场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修改为“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全省交通运输建设规划,给予交通专项资金投入的站场建设项目。站场建设项目按类型分为公路站场和城市公交站场,其中:公路站场分道路客运站场、道路货运站场(交通运输物流园区)”。
修改理由:根据新发布的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法规文件和标准明确了道路运输站场的具体类型,与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湖南省“十四五”交通建设、养护投资政策》(湘交综规规〔2022〕15号)的站场类型一致。
修改依据:《综合客运枢纽通用要求》(jt/t1067-2016)、《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20)、《交通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t60-2012)、《湖南省乡镇运输服务站和城乡客运首末站建设指引》(湘交函〔2021〕265号)、《湖南省城乡客运一体化示范县第一批创建县市场站建设方案》(湘交综规〔2021〕111号)、《公路货运站站级标准及建设要求》(jt/t402-2016)、《城市道路公共站、场、厂工程设计规范》(cjjt15-2011)、《湖南省城市公交场站和出租车服务中心建设指引》(湘交函〔3033〕150号)等。
(三)对各级管理职责进行调整和补充
1.关于省级职责。原试行办法“第五条省交通运输厅是全省站场建设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道路运输站场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和站场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审批、建设管理等工作,监督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具体履行全省站场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全省站场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汇总审核,负责全省站场建设项目的行业审查和监管”修改为“(省级职责)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制定全省站场建设规划、发展政策、投资计划及相关管理制度、功能要求;负责审核站场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负责对全省站场交通专项资金投入的绩效评估。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具体承担全省交通运输行业支持站场发展的相关政策宣贯、组织协调、技术指导、督导检查等事务性工作;参与制定全省站场建设规划、发展政策、投资计划及相关管理制度、功能要求等,参与全省站场交通专项资金投入的绩效评估;组织审查站场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开展站场项目建设后评估工作“。取消了“监督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强化了建设考核评估和资金管理工作。
修改理由:根据2019年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有关事项清单及流程指导图》,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对各部门职责范围有明确的要求,如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立项批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与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施工许可阶段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形式审核确认施工图审查,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竣工验收阶段自然资源、人防、消防、城建档案、气象、国安等负责专项验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为竣工联合验收牵头部门,负责联合验收有关的综合协调工作(《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法》(湘建建〔2019〕134号))。工程建设按规定流程由各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推进即可,本办法不另行规定对基本建设的相关监督要求。
根据2019年实施的《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六条规定,进入交通规划获得补助资金的站场项目是属于采取投资补助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应符合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等要求。
修改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有关事项清单及流程指导图》、《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法》(湘建建〔2019〕134号)。
2.关于市县职责。原试行办法“第六条各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是辖区内站场建设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站场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报、权限内站场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审批、建设管理等工作,监督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履行辖区内站场建设行业管理工作”修改为“第五条(市县职责)各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站场建设政策执行、监督检查、考核评估等工作;负责制定辖区内站场建设规划、计划及相关管理制度、建设标准;负责对辖区内站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批或行业审查;负责督查辖区内站场建设项目实施进展”。市县部门职责补充负责对辖区内站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行业审查。
修改理由: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号)》第五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2019年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深化改革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19〕24号)规定社会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调整为规划设计方案审批环节的内部协作事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道路运输站场项目是否能获得政府补助资金无法确定,难以对初步设计进行批复。考虑到道路运输站场的交通功能属性,参考《湖南省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作指南(试行)》(湘工改办[2020]6号)对公路、航道、港口等项目初步设计由交通运输部门审批的要求,由道路运输站场项目所在辖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组织项目初步设计行业审查较为合理。
修改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号)》、《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深化改革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19〕24号)。
(四)前期工作中对咨询设计资质的要求、立项、初步设计和资金申请报告的规定进行修改
1.关于咨询设计资质。原试行办法“第十二条二级及以上客(货)运站(含综合客运枢纽和物流中心)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须具备乙级及以上的设计资质”修改为“第十一条(咨询设计资质)站场建设项目的咨询设计单位必须具备与工程规模及委托内容相适应的资质条件和资信评价等级”。取消“乙级及以上的设计资质”的具体要求,补充咨询资质要求,资质要求覆盖所有项目。
修改理由:原试行办法规定与住建部、发改委相关文件有冲突,不全面。住建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第三章对承担不同规模等级凯发优惠的业务范围的设计资质有明确要求;发改委《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2017年第9号令)第七、八条对咨询业务专业和服务范围提出要求,二十六条规定资信评价等级作为委托咨询业务的参考。这些文件规定了建设项目规模等级与资质的对应关系。
修改依据:住建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发改委《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2017年第9号令)。
2.关于项目立项。原试行办法“第十三条省立项的站场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市(州)立项的站场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报市(州)交通运输局备案。凡纳入站场建设规划的农村客运招呼站视同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批准。改(扩)建项目一般不需进行可行性研究”修改为“第十二条(项目立项)站场建设项目应按规定取得立项批准文件(实行审批管理的项目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提供申请报告核准文件,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提供备案意见),并报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取消原试行办法中省立项目、市立项目的分类及立项批文分别向省厅、市(州)局备案的规定。
修改理由:建设项目立项根据《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6〕85号)、《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7〕42号)的规定根据资金来源分别按审批、核准或备案办理,不分省立和市(州)立项目。
根据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9年8月19日印发的《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作指南》的规定,属于其它类房屋建筑的道路运输站场项目由项目属地有关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依法办理有关事项。纸质材料移交相应审批部门存档。因此要求立项资料报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修改依据:《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6〕85号)、《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7〕42号)、《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作指南》。
3.关于初步设计。原试行办法“第十四条省立项站场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审批。初步设计由(市)州交通运输局呈报,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组织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省交通运输厅审批。市(州)立项站场建设项目和改(扩)建项目的初步设计由市(州)交通运输局组织审查,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参与并确保审查程序到位,市(州)交通运输局审批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农村客运招呼站的初步设计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审批”修改为“第十三条(初步设计)站场建设项目应按规定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国省投入标准达到较大规模的站场建设项目(原则上指单个项目国省投入标准≥300万元)的初步设计文件原则上由市(州)交通运输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国省投入标准在规模以下的站场建设项目(原则上指单个项目国省投入标准﹤300万元)的初步设计文件原则上由县(市、区)交通运输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报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站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独立审批的,应取得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行业审查意见。”。取消原试行办法中省立项目、市立项目的分类及初步设计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审批的规定,修改为初步设计按项目等级分别由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分别报省交通运输厅、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对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独立审批的的项目提出要求。
修改理由:建设项目立项不分省立和市(州)立项目。初步设计同立项要求。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2号)第五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放权赋权精神,明确省市县的对不同等级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查备案范围。
修改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2号)。
4.关于资金申请报告。原试行办法“第十五条国家补助的综合客运枢纽、物流中心应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由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审查,省交通运输厅审定,交通运输部审批”修改为“)纳入交通运输部规划的综合客运枢纽、综合货运枢纽(交通运输物流园区)的资金申请报告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执行。纳入省级站场规划且国省投入标准达到较大规模的站场建设项目(原则上指单个项目国省投入标准≥300万元),在开工建设后应按规定编制资金申请报告。国省投入标准在规模以下的站场建设项目(原则上指单个项目国省投入标准﹤300万元),由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实际自定。”。办法修订对国家投资项目按国家规定执行不作另行要求,增加了省规划建设项目编制资金申请报告的规定。
修改理由:按《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五条规定,投资主管部门有责任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管;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2019年)第十一条、二十七条规定,投资主管部门应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加强对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资金申请报告较为全面地反映了项目依据、建设条件落实情况、补投资助资金使用方向、实际建设进度和功能内容等,便于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因此,对于纳入全省交通运输规划,参照交通运输部对综合客货运枢纽管理办法,对给予投资补助的站场建设项目要求编制资金申请报告。
修改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
(五)界定了工程实施管理方面的要求
修订后删减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相关条款。补充明确站场建设项目应依法依规实施,应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遵循相关制度。
原试行办法“第十八条站场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的确定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大宗材料的采购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实行招标或政府采购”修改为“第十七条(依法依规)站场建设项目应依法依规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按规定申领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应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遵循相关制度”,补充建设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的要求。
原试行办法“第十九条站场建设项目应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四级质量保证体系,完善管理措施,明确目标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取消,因住建部《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已明确质量责任的要求,不必另行规定。
原试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站场建设项目法人、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取消,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已明确安全责任的要求,不必另行规定。
修改理由:交通站场从建设性质上来说属于房建工程,项目建设中设计、施工、竣工验收都由住建部门主管,相关质量和安全方面的监管需要明确不同行业管理的职责。
修改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
(六)完善了监管和督查的要求
办法修订补充了县级监管职能、强化了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补充了省级督查职责。
1.关于监管。原试行办法“第二十二条市(州)交通运输局应加强对辖区内站场建设项目的行业监督检查,按时向省道路运输管理局报送工程形象进度及投资完成数额等统计报表,及时报告工程进展情况”修改为“第十九条(市县监管)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初步设计文件批复或行业审查意见、省交通运输厅下达的投资目标任务等文件对辖区内站场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掌握工程进展情况,推进项目顺利实施。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定期向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如实报送站场建设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对不能完成既定目标或产生重大变更的站场建设项目,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督查督办,重大事项应报告省交通运输厅”。补充了县级监管职能、强化了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
修改理由:根据2021年2月1日实施的《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733号)第二条的规定补充县级监管职能,根据该条例第四条和《湖南省交通运输建设计划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暂行规定》(湘交计统〔2016〕241号)第三章的规定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
修改依据:《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733号)、《湖南省交通运输建设计划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暂行规定》(湘交计统〔2016〕241号)。
2.关于督查。新增“第二十条(省级督查)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对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的站场建设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进行审核、分析、研判,并定期开展巡查工作,督促项目有序推进。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定期对站场建设计划执行开展专项核查”。
修改理由:根据2021年2月1日实施的《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733号)第的要求补充省级督查职责。
修改依据:《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733号)。
(七)补充了后评估的要求
新增“第二十九条(后评估)省交通运输厅适时选择已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年以上的、对行业发展有重大指导和示范意义的站场建设项目,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投资决策、建设管理及项目效益等方面的实际效果进行评估”。
修改理由:根据2019年实施的《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部自然资源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综合客运枢纽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交规划发〔2022〕95号)第十四条规定,并参考部《货运枢纽(物流园区)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增加后评估管理。
修改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综合客运枢纽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交规划发〔2022〕95号)。
(八)明晰了责任追究的内容
原试行办法“第三十条站场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停止或扣减安排国省补助资金:……”修改为“第三十一条(项目法人责任)站场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据相关规定和具体情况,暂缓、停止安排或扣减、收回国省投入资金:……”。所列七款中取消“6、未按要求报送工程建设资料及资料严重失真的;7、有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其它情形的”。补充“1、利用虚假资料,获得初步设计文件批复或行业审查意见的,或通过资金申请报告审查的;3、建设进度严重滞后或停滞不前的;7、未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修改理由:原试行办法“6、未按要求报送工程建设资料及资料严重失真的”在修订版“1、利用虚假资料,获得初步设计文件批复或行业审查意见的,或通过资金申请报告审查的”体现,相关工程建设资料按程序由住建部门确认盖章后备案。原试行办法“7、有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其它情形的”,规定过于宽泛,增加了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责任,因此予以取消。修订补充“1、利用虚假资料,获得初步设计文件批复或行业审查意见的,或通过资金申请报告审查的”,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6〕85号)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项目审批和政府投资的”等规定制定。修订补充“3、建设进度严重滞后或停滞不前的”,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等规定制定。修订补充“7、未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等规定制定。
修改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6〕85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