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一起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内附:湘西州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详细地址和服务电话)-凯发优惠
来源:法治新湘西
发布时间: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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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解读
2021年8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以下简称《法律援助法》)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法律援助法》的出台,对于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意义重大。
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二、法律援助的服务形式
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
三、法律援助的范围
1.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2.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下列人员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3.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4.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6)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7)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或者决定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四、对重点群体的特殊保护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4.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1.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3.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
对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非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因经济困难申请代理、刑事辩护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代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如有能够说明经济状况的证件或者证明材料,可以一并提供;
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确有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转交申请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按指印。
符合《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当事人申请代理、刑事辩护法律援助的,应当提交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决定不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视为撤回申请。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决定先行提供法律援助:
距法定时效或者期限届满不足七日,需要及时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行政复议;
法律援助机构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受援人应当及时补办有关手续,补充有关材料。
八、法律援助人员的义务
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或者终止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向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不得损害受援人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人员发现有应当终止法律援助的情形,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
九、受援人的义务
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应当如实说明经济困难状况。
受援人应当向法律援助人员如实陈述与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情况,及时提供证据材料,协助、配合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十、终止法律援助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
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
法律援助人员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申请人、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作出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或者责令法律援助机构改正的决定。申请人、受援人对司法行政机关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湘西自治州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名单
服务电话:0743-8750229
地址:吉首市吉凤街道办事处湘西州政务中心三楼
服务电话:0743-8221575
地址:吉首市乾城大道西侧乾元小学旁市司法局一楼
服务电话:0743-4268613
地址:泸溪县武溪镇株洲路红星小区270号司法局一楼大厅
服务电话:0743-3228169
地址:凤凰县沱江镇南华路24号司法局临街一楼
服务电话:0743-4722645
地址:古丈县小古丈坪沿河南路201号古丈县司法局二楼
服务电话:0743-7221577
地址:花垣县凉水井蚩尤大道县司法局一楼
服务电话:0743-7725561
地址:保靖县迁陵镇酉水南路28号四大家后栋政务中心二楼
服务电话:0743-2136006
地址:永顺县灵溪镇大坝坪(校场路10号)县司法局二楼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服务电话:0743-6260206
地址:龙山县华塘街道办事处行政大道东侧(新体育馆旁)司法局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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